在小区滑倒,要求物业赔偿,有道理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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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小区滑倒,要求物业赔偿,有道理吗?
需不需要赔偿
赔偿多少
还要看具体情况
这个具体情况,主要是指滑倒的原因,物业是不是当时在拖地,有没有做警示标志,有没有第三人导致该市民摔倒,是不是清理干净了路面,该市民自己有没有对环境进行观察。
下面通过具体案例给大家说明
01
案例一
2013年9月24日上午10时17分许,汪璐穿白色坡跟鞋在某联合广场37楼从安全门至货梯处倒垃圾途中不慎滑倒受伤。
结果
法院认为,新梅物业工作人员对大理石地面进行清洁后,存在地面湿滑的可能性。
新梅物业作为物业管理方,在清洁作业过程中造成公共区域地面湿滑,亦未在周围设置警示标志,使得公共区域存在安全隐患,并致使汪璐滑倒受伤,故新梅物业在本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。汪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对自身行走安全负有注意义务。事发区域为汪璐公司员工经常使用区域,汪璐应熟悉该区域的相关情况,在手拿垃圾桶、脚穿坡跟鞋的情况下,更应加强注意和观察,然汪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,自身存在一定过失,可减轻新梅物业的赔偿责任。综上,法院酌情确定新梅物业承担60%的赔偿责任。
(划重点,物业,拖地但是没有设置警示标志,负主要责任,滑倒人,自己走路不注意,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。)
02
案例二
2014年9月10日上午,原告从居住处盐城新日月翠洲嘉园75幢1单元202室下楼外出,在走到75幢1单元进户门外4米外的公共道路处时,因地面湿滑滑倒
结果
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;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被告为原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,对该小区的公共路面等公共设施负有排除安全隐患等管理义务。被告在滑倒前虽曾对致原告滑倒的、带有油污的路面进行了清理,但未清理干净,其对原告的滑倒负有未到管理义务的过错责任,依法应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明知行走的路面有油污和水渍,路面较滑,应具有谨慎义务,以防发生意外,现原告不慎滑倒受伤,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综合本案事实,酌情确定被告承担10%的过错责任
(划重点,当时没有拖地,但自己因为路面湿滑滑倒,物业对小区的公共场合有清理义务,没清理干净,需负责,但是更大原因是原告自己不注意,所以只承担10%)
通过这两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,在小区滑倒,除非物业设置了提醒,也清理干净了路面,否则或多 49 30883 49 15263 0 0 1080 0 0:00:28 0:00:14 0:00:14 2838少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。但是具体赔偿多少,还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,另外如果是第三人导致的路面湿润,让人滑倒,第三人也需负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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